据报道,山西省太原市为强化“井下员工意外伤害险”,把它作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前置条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一票否决,使这一险种真正惠及井下员工。另外,山东省利津县为保护环卫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人身安全,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150余名环卫工人全部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为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既然好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十分注重为自己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那么与之相关的保险知识大家又知道多少呢。那就听听保险专家的讲解吧。
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投保员工意外伤害险,在有些行业或领域是法定的,有些则是自愿的。所谓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员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
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其实,不管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明确要求,具有较高行业风险的企业,都应该自觉、自愿为所属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
道理很简单,我们无法预知在工作中生活中会发生怎样的意外,但我们可以找到一旦发生意外的应对和解决方法。给自己的员工买一份员工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就不必再那么紧张慌乱,只需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之后的索赔就在最快的时间内送达。
用一小笔钱,换取高昂的保金,不仅能解决事后的烦恼事,还能有效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员工的归属感,真不失为一举多得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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