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隐瞒畸形”拒绝理赔
法官:此保单是代理公司所办,代理制容易出现欺诈行为
她有约70度的驼背,在填写是否有身体机能畸形时回答为“否”,保险公司就给办理了保险。
几个月后她死亡,保险公司却以她不如实告知肢残状况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保险金。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驼背人员办保险却没看见“畸形”,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益人9万元。
驼背约70度投保给办了
李女士想办个保险,可脊柱发育畸形,驼背约70度,还被评定为肢体四级残疾。
2009年1月19日和3月一天,李女士通过一家保险代理公司先后两次向某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总计为9万元,两个保险金受益人都是刘某。
投保时,资格审查需要填写相应资料,对于现在是否患有智能障碍或任何身体的机能障碍、缺损或畸形的询问,李女士的回答都是“否”。
保险代理公司还是给她办理了投保。
保险公司以“隐瞒”拒赔
没想到,李女士在办理完保险后,于当年7月11日死亡。
保险的受益人刘某自然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可保险公司给刘某的答复却大出意料。
保险公司以李女士在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肢残状况为由,拒付保险金,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而且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双方就此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刘某提起诉讼。他认为,李女士残疾程度一目了然,办理保险时,保险代理公司是明知的,而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单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给予办理保险,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观点跟保险公司截然相反。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投保时,虽没明确说明其肢体残疾情况,但李女士脊柱畸形驼背70度,属于通过肉眼就能明显确认的残疾情况,保险代理公司应看出李女士残疾的事实,而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可以视为保险公司也知道该情况,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沈阳中院在5月下旬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赔偿金人民币9万元。
据法官介绍,目前,保险公司请保险代理人联系保险业务的情况比较普遍。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考核多以业绩为主,在这种体制下,代理人的趋利心理往往会直接导致个别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误导和欺诈保户行为的发生。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