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这是让人非常生气的一件事情,但肇事逃逸引起的理赔纠纷我们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我们来看在面这则案例。刘某为某汽车的车主,某年刘某为其汽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额122000元。2010年10月份晚上,张某驾驶刘某的汽车行驶在公路上,由于张某车速过快,将路上的行人赵某撞死,肇事后张某逃离现场。
在发生之间事情之后,当地的交警积极的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后经当地交警现场勘验,认定张某在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充分行使注意义务,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过错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死者赵某在公路上活动,超过了行人行走空间,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事后,张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6168.80元,另外支付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被赔偿方不得再追究段某的任何责任,放弃对张某的诉权,被赔偿方恳请法律部门给予最大谅解,对肇事方从轻从宽处理。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审理过程
保险公司的说法:由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的性质,比如张某是否醉驾、实际驾驶员是否是张某、实际驾驶员是否具备资格等,故依据《保险法》规定对不确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故在没有免责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对张某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中,对被告无异议的急救费等共计66168.80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赔偿协议内容反映,张某向死者家属支付8万元是希望得到死者家属谅解并请求有关部门从宽处理所体现的弥补方法,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故其要求保险公司以此金额为标准进行赔偿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目前城镇生活水平发展情况结合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次要责任亦有过错的客观事实,法院酌定该项赔偿金额为4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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