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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不属意外险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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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08年,古稀之年的钟先生随旅行社从广东来到西藏游玩。钟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了20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不过,抵达拉萨的当天晚上,钟老突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

2008年,古稀之年的钟先生随旅行社从广东来到西藏游玩。钟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交纳了20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不过,抵达拉萨的当天晚上,钟老突然感到头痛、胸闷,紧接着呼吸急促、恶心呕吐、面色苍白,旅行团导游判断钟老可能发生高原反应,随即抓过氧气袋让其吸氧减轻症状,同时要求司机立刻送他到医院就诊。

因效果甚微,次日钟老在人陪同下乘机来到成都某医院,医生诊断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后来虽然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钟老还是因医治无效不幸辞世。钟老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金,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

解读: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性的、非本人意愿的事件’。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告知钟老可能产生高原反应,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不够健康,却没有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所以这起事故并非意外。

保险公司还表示,钟老虽然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但高原反应并非引发钟老死亡的直接因素,钟老本人身体欠佳才是根本原因。有关医学文献也证明高原反应为一种疾病,并非意外伤害范畴,钟老因高原反应诱发脑梗塞导致死亡,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自然不应承担理赔责任。最终,法院对其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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