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张某检修自驾车时不慎被自己的车子撞伤,负责理赔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由于张某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他一张状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保险金。
2012年11月10日,张某驾车由广德往宣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沪渝高速宣广段上行线263km处时,车辆发生故障,张某下车检修,在检修过程中,由于段气刹自动复位,车辆向下滑行,先碰撞张某,后又碰撞到高速护栏上,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其伤情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意外事故,张某无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可以看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对属于本车的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并不负赔付责任。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
在判断是否属于车上人员时,不可机械地理解。不能认为曾经坐过此车的人受到损害时就属于车上人员所受的损害。一般认为,车上人员所受损害,是指在发生损害时受害人是否正在车上。比如车辆与其它车辆相撞车上人员受害或死亡,这便属于车上人员受损害。
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释明:张某虽然是该车辆驾驶员,但事发时,张某离开车辆,此时张某相对车辆应是第三者。因肇事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000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1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告也需要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本案中提到的律师费等费用。
小贴士: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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