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多久?如何计算?本文汇总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热点问题做出了详解。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令第258号)有关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前未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包括不具备法定领取条件和具备法定领取条件但暂不申领的,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应与重新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就业前办理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以前失业或中断缴费的,也应照此办理。
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并不是说在这一缴费期间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意义也在于此。
相关知识:北京失业保险可异地“漫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北京职工到外地就业时,失业保险可“漫游”,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获悉,北京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已经开放,具体操作办法有两类:一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合同时,由单位向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失业保险转移的申请,然后与异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交接个人账户等,最终完成转移接续。参保人在北京的缴费年限,到异地可累计计算。
二是职工在转出前,可在北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而定,目前失业保险待遇月均836元。累计缴费满一年到五年以内的,可领取最长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领取最长为18个月的;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据介绍,北京职工失业保险转移到异地后,以后按照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而在京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到异地就业的可重新参加当地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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