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河南省南阳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窃贼在盗窃一辆汽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起火灭损,最终法院以车辆起火系因盗窃引起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损7.8万元。
2011年12月9日凌晨,家住内乡县某小区的李某被一阵噪杂声吵醒,下楼一看发现是自己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着火了。李某在自救的同时,拔打了报警电话,向民警求助,但最终还是因火势较猛和施救不及,车辆被烧得面目全非,仅剩一具残壳。
车辆是10天前,李某刚从马某处购买的,这还没有新鲜几天就出了这事,让李某心疼不已。但让李某有丝安慰的是,在民警随后的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车身存在被盗的痕迹,通过进一步勘查发现,车辆起火的原因也是由于盗贼在盗窃过程中打火不当造成的。而马某恰好为车辆购买有盗抢险。
李某在处理完相关情况后,立即拔打了某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保险公司也派人对保险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被损车辆进行评估,车辆残值仅剩余2000元。保险公司勘验后,认为车辆是起火造成的损失,应适用火险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盗抢险,而李某所属车辆并未投保火险险种,故不予赔偿。
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因盗窃者操作不当引起电路短路后起火而至报废,此事故已被内乡县公安刑侦部门证实,且该车辆因被盗而遭的损坏已无法修复,系保险意义上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属盗抢险理赔范围。并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8万元(扣除车辆残值)。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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