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职业院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各职业院校校长为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据介绍,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旨在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职业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顶岗实习期间类似工伤或其他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教学实训责任;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非实习(实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责任;共同被保险人责任;施救费用;法律费用。其中,每人赔偿限额7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万元,精神损害责任限额7万元。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各地财政也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投保实习责任险。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目前,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席承保人,具体负责全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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