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获得许可证,导致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如被保险人未获得有效信用限额且不适用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而向进口商出口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在已知风险的情况下出运而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所致的损失。
(3)进口商的过失导致的损失。如进口商未能及时获得许可证,导致贸易合同无法履行所致的损失;进口商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约行为所致的损失。
(4)第三方的责任。如货物运输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承保的损失;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所致的损失;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所致的损失;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延误、遗失、残缺不全或邮递错误所致的损失。
(5)其他损失。如汇率变动所致的损失;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出口前发生的损失;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被保险人提交单据前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单承保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从上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
(一)明显的政策性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最直接目标是,保障出口企业安全收汇,扩大本国的出口,提高本国商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由国家投资设立保险机构,通过立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国家其他机构(如商务部、科技部、农业部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提供各种优惠措施,由财政支持,以国家财力作为经济支柱。因此,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同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一样,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以国家的力量扶持出口企业参与竞争。
(二)商业化运作
根据世贸组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必须保持收支基本平衡,如果保险费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亏损,则被视为是禁止性的补贴。因此,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既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性意图,同时也要通过商业化的运作,争取实现保本经营,以求收支基本平衡。为此,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对不同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政治环境、买方资信与经营状况及贸易情况综合考虑,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
(三)风险不确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由于不同进口国或地区的政治风险不同,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有所差异,因而其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一般商业风险相比,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大。为此,中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追求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整体利益,在政府财力的支持下,不以盈利为目的,保本经营,最终达到扩大出口规模,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水平,成为世界贸易强国的目标。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相关险种获得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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