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在国际上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理论上,会计应该是客观的,透明、一致、可比的,并且会计信息必须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在配置资金时做出正确的决定。但目前国际上难以建立一个统一的计量标准,相同的保险合同可能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这导致不同国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经常不能够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财务表现,而这很可能对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在积极筹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4:保险合同》(IFRS 4)第二阶段的讨论与成稿,希望能够建立一致、透明、对利益相关者有利的国际保险会计体系。
国际财务报告IFRS 4第二阶段最主要的变化就是采用“模块法”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计量。尽管“模块法”已经取得了广泛的认可,但在很多细节方面仍然存在争议。首先,如何恰当地评估保险负债。模块法主要适用于寿险公司,对于非寿险公司,目前的会计准则可能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其产品短期性的特性。如何恰当地反映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将是采用“模块法”下的一个难题。其次,能否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一致性的定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考虑使用其他综合收益(OCI)来反映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但是从会计实践的角度来看,有时可能很难界定OCI。最后,如何确认和报告收益。由于保险合同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方式进行计量,而市场上又缺乏可比较的第三方价格,每家保险公司公允价值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充足性测试方法也有可能不同,可能会对保险期间的利润产生误导性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很可能导致负债定价更具波动性。另外,即便资产和负债都存在活跃的市场,市场交易价格也不总是能够准确反映其潜在价值。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这将导致其很难区分价格波动的原因,进而影响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财务报表的波动性令评估和预测财务报表变得更加困难,则将导致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融资成本,这不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配置的趋势,势必要求在国际上建立一套适用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统一的会计准则。《准则》的变化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结构调整。为此,我国也需积极加入到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改革中,不断完善我国会计准则。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