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2013年7月14日,一名女子因感情问题饮酒后,不慎意外从3楼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家属购买过保险,事故发生后,女子父亲肖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8月25日,原告肖强在被告处购买了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00元,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15000元(免赔额 100元,给付比例75%),被保险人为原告家庭成员。2013年7月15日原告女儿肖小意外伤害去世,被告在理赔时以处警表有肖小醉酒记录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肖小因意外坠楼导致死亡,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事故,故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强等人支付保险赔付金32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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