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装箱保险的特点
集装箱保险既是一种运输工具的保险,同时又与货物保险有一定的相同性,因而它是一种特殊保险。
集装箱保险包括集装箱箱体保险和集装箱责任保险。集装箱箱体保险是保险人向集装箱的使用者,对于集装箱在运输、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因各种危险而产生的集装箱的灭失、损坏提供保障的保险。集装箱责任保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因集装箱发生事故而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对于受害者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给予补偿。
伦敦保险协会为了配合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于1987年制定了集装箱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集装箱损失定期和战争险条款。
伦敦保险市场的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TransitMarineMutualAssuranceAssociationLimited,TTCLUB)承保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集装箱的灭失、损坏和责任,是集装箱运输的专业保险人。在中国,中国船东保赔协会对于会员集装箱灭失和因集装箱而引起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与其他海上保险相比,集装箱保险具有以下的特点:
1.集装箱保险是综合保险。该险既可以承保集装箱本身,也可承保集装箱的责任,包括集装箱所有人和租借人的责任,还可以是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站经营人和其他的受托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损坏赔偿的责任。因集装箱运输引起的风险和责任,可以以单独的保险单承保,也可以使用同一份保险单综合承保。
2.集装箱保险是定期保险。集装箱保险一般是定期保险,这是因为作为保险对象的集装箱很多,同时集装箱又和船舶一样频繁流动,定期保险适合集装箱运输的特性。
3.集装箱保险约定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集装箱的损坏、灭失或因集装箱引起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均限定赔偿限额。同时,为了避免小额、频繁的索赔,集装箱保险通常也采用免赔额的做法。
4.集装箱保险单一般不转让。因集装箱一般不作为买卖的货物,加之该保险又常含有责任保险,因此,集装箱保险单通常不转让。
二、集装箱箱体保险
中国《海商法》第218条第7项规定: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因此,集装箱箱体可以作为“其他财产”投保。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条规定:任何遭受海上风险或受到海上风险威胁的可保财产及其费用、责任均可成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此,用于海运或国际多式联运的集装箱也可成为可保财产。
(一)伦敦保险协会集装箱保险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7年1月1日修订了协会集装箱保险条款。
该险包括一切险和全损险。
1.承保责任范围
(1)集装箱本身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灭失和损坏,但对于集装箱机器的灭失和损坏,只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负责:集装箱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机器的外部发生了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地运输工具或飞机的颠覆、出轨及其他事故;船舶或驳船与其他任何物体的碰撞或接触;共同海损的牺牲。
(2)共同海损及其分摊和救助费用。
(3)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由集装箱所有人承担的对于承运船舶的赔偿责任。
(4)为了避免或减少因承保风险而引起集装箱灭失或损坏发生的施救费用。
一切险条款对于集装箱的赔偿包括集装箱的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险条款承保的危险与一切险一致,只是不承保集装箱的部分损失,但对于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与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的责任仍然承保。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