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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