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询问:去年8月我为儿子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上个月,我儿子在学校组织的一次登山活动中由于攀爬不慎,被滚落的大石头压伤左腿,因为耽误了救治时机,虽经医院保守治疗但没有效果只得截肢。
我为此找到保险公司,希望他们能够按照约定给予一定的保险费;可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件事情是由于我儿子自己不慎导致的,不属于意外事故。我认为石头松动致人损伤应当属于意外。
但是由于当时签订的格式合同十分简单,并没有就什么是意外事故进行明确的约定,现在我与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一致,应当以谁的意见为准呢?回复: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张先生的解释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张先生的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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