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目前的企业用工实际当中,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人单位很多,也很受他们的欢迎,但是,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操作中问题很多,争议很多,让大龄劳动者流血又流泪。
因此,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并提出了纪要。
下面主要总结下做法: 一、关于工伤认定 1、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接受聘用的,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也就是一个劳动者,只要其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发生了因工事故伤害,不作为工伤处理,但是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2、聘用的超龄劳动者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受聘期间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的超龄人员,一律不予工伤认定。但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一次性赔偿政策作一次性赔偿。
二、维权途径 1、对于发生工伤的,符合上述情况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3、因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涉及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必须受理的问题,答案是仲裁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持不予受理通知书至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 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纪要整理,综合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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