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一千多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提供担保,如提供现金或无权利负担的土地房产、申请银行保函、寻求信用担保等,可如此的话,要么成本高昂,要么手续繁杂,担保信誉也是个大问题。多番咨询后,原告找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将法院诉讼保全程序引入保险。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下在涟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第一单。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其申请做出了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局立即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了保全。
据了解,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实物担保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种担保方式既降低了当事人诉讼保全的门槛,又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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