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保单所有人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单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内还清款项,否则保单失效。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保单上的借款本息尚未还清,应在保险金额内扣除借款本息。
保单贷款制度可以使保单所有人在经济困难时有权贷款,从而有利于保单所有人,但也使保险人可以运用的资金相对减少,容易削弱保险的保障作用。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这一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缴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贷给投保人抵缴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如果第一次垫交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垫缴继续进行。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这时,如果投保人仍不缴纳保费,保单将失去效力。在垫缴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额内扣除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
也有些保险合同规定,垫缴需经过投保人的申请才能予以办理;也有一些国家的保险合同对自动垫缴条款作出了一些修改。例如,仅限于一次或两次的欠缴,才能提供自动垫款。垫款后投保人如仍不续缴保费,保险人不再垫缴,合同按照不丧失价值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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