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阿拉善盟在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不断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10月28日,阿拉善盟出台了,在全盟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为此,阿拉善盟将建立大病保险基金,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根据,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后,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但四种情况不在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阿拉善盟将建立大病保险基金,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基金原则上按照上年度人均筹资标准的5%筹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5元,由盟旗财政分担,筹资标准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及运行情况由盟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大病保险实行盟级统筹。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确定,由盟人社局会同盟财政局研究后发布,现暂定为10000元。大病保险采取分段确定补偿比例,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支付;3万元至6万元,按60%支付;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通过政府招标形式,从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中确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承办方式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中标商业保险机构配备专业队伍,在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建立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管理平台,与医保经办机构一同履行各项职能,让参保居民得到一站式服务。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由盟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应拨付资金的80%一次性划拨,剩余20%作为年度考核预留款,经年终考核后再予以结算。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亏率控制在5%以内。盈利率超过目标值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亏损率大于或等于目标值时,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由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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