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系六安市某高中在校学生,2012年11月份,在学校举行的体育比赛中参加了跳高组比赛,在赛前小组试跳中摔伤了右腿,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出院后,被鉴定为道标十级伤残。临近高考受伤,对小黄的精神打击巨大。
据悉,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但两方均拒绝赔偿,故小黄一纸诉状将学校与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庭审中校方辩称,小黄的试跳是在小组试跳之前进行的,属个人自行试跳。运动会由学生自愿报名,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系住校学生,根据学校和班级的安排参加了体育比赛。在跳高比赛前沙池旁只有海绵垫的情况下进行试跳,摔伤了右腿,学校对学生疏于管理、教育,对比赛的训练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小黄各项损失计78534元;学校赔偿小黄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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