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底,万先生驾驶汽车上高速,驶至离某高速出口不远处,万先生看见前面有堆东西,虽然采取了紧急刹车,汽车还是撞上了该不明物体。因为路上车子很多,万先生不敢下车查看,只要硬着头皮继续开。将车开出高速路口后,万先生停车发现事故造成保险杠破裂等多处损坏。万先生就马上联系了高速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因为现场已无法查实,交警并没有到现场也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了一张事故证明,证明万先生的车在高速上出险受损。万先生修完车,准备齐材料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事故不明为由,拒绝理赔。万先生为此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保险公司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没有事故现场为由,只愿意赔偿万先生70%的保险理赔金。拿到赔偿总比没有强,万先生只好接受了该笔赔偿金,并出具字据,承诺就本次事故不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就此终了。自己没有责任,也有事故证明,凭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竟然“克扣”自己的保险赔偿金,思来想去万先生觉得心有不甘。今年1月,万先生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另30%的保险理赔款3900元。
昨天(19日)下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保险公司和万先生互不相让,各自坚持自己观点。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双方已就保险金的赔偿金额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而且万先生业已接受了协议中的保险赔偿金,在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此协议的情形下,万先生反悔再就放弃的权利向被告主张,并对保险赔偿金中被被告剔除的有关费用提出异议,显然于法无据,万先生之异议不能成立,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核心提示: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不明物体,汽车受损。因为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协商后车主和保险公司最终达成协议,车主接受了70%的保险理赔金。理赔后,车主却心有不甘,又把保险公司告到镇海法院。日前,镇海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车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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