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具公司发生大火损失惨重,保险公司理赔后,认为某消防公司对家具公司提供的消防维保服务存在瑕疵,将消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偿保险理赔金238万元。昨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上,双方针对家具公司提供的维保合同中消防公司的公章真假以及消防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展开了激辩。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1年10月18日凌晨4时,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成品仓库和涂装车间均完全烧毁、坍塌,损失巨大。此前,家具公司就其仓库、车间等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了财产综合保险。火灾发生后,家具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12年7月2日,保险公司就该火灾事故共赔付家具公司238万元。
庭审PK保险公司:消防公司使用公章并非唯一保险公司理赔后,认为家具公司的消防设备存在问题导致火灾损失,遂将某消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238万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称,家具公司与某消防公司就厂区消防设备的相关设施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一年,由消防公司为家具公司提供有关的消防技术指导,24小时紧急抢修服务以及每月一次定期的消防工程维修保养,保证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转。
2011年9月27日,消防公司曾派工作人员对家具公司的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结果为“系统联动、报警、水泵、水压正常”。但2011年10月18日,家具公司火灾发生时喷淋系统并未发生作用,导致火灾蔓延、损失扩大。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成因包括“自动喷淋系统不能启动”。火灾发生后,家具公司委托广州市一家消防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对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认为家具公司消防水泵房的电源控制箱、消防栓、喷淋报警控制箱等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消防公司作为专业的维修保养公司,在合同期内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向家具公司提供消防技术指导,说明消防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违约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后消防系统不能启动,给家具公司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庭上,保险公司出示了一份从家具公司获得的关于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
对于涉案合同上的公章,保险公司则认为,消防公司在2010年9月申请刻制备案公章前已经成立多年,此前必然有其他公章在使用,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现在使用的公章有红星,但不能证明涉案公章是伪造的,也无法证明在涉案合同签订期间消防公司使用的是哪个公章,其使用过的公章并非唯一,应对其公章管理不慎承担法律后果。
消防公司则称,涉案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并非该公司所使用的备案印章。至于代表维保一方签名的落款名字,消防公司称不认识此人,也无授权过此人签订合同,家具公司与消防公司之间不存在消防维修保养关系,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与消防公司无关。消防公司还提交了三份维修保养合同,以证明该公司的公章与保险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公章并不一致。消防公司称,该公司备案公章中间有红星,而家具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维保合同中,承揽维保的单位印章名称与消防公司一样,但印章中间没有红星。备案的公章是2010年9月申请刻的,而涉案家具公司提供的维保合同是2011年9月签订,此时消防公司的公章已使用一年多,合同上涉案公章属于伪造。
消防公司方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公章是消防公司所盖,也无法证明签署合同的人员是消防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在线商城,让你的生活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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