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后来发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中,免责条款自相矛盾,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
2010年6月17日,马明(化名)的朋友牛某驾驶其所有的面包车与李强(化名)发生交通事故,牛某肇事后弃车逃逸。8月9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牛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2012年2月8日,李强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明及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马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依法判决马明赔偿李强医疗费、法医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马明有权向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求偿。判决生效后,马明未履行赔偿义务,而且没有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理赔权利,致使李强的债权不能实现,李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保险公司了解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保险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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