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通常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的组织。在我国,经营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一般来说,投保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够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
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③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投保人取得经济保障的代价就是支付保险费。不论保险合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投保人均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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