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法(2014)103号,对于建筑总承包单位来说,个人觉得该意见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建筑工人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一规定可适当减少部分施工成本。同时,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未参保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与用人单位连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法律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意见》第一条最后一句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一规定从源头上确定建设单位为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参保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意见》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该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用视同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应单独列支,且固定不参与竞争。根据《意见》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由总承包单位代为缴纳,因此,总承包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预算、结算时应将该部分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中。
四、工程管理中应选定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根据《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招用的工人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需连带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各管理职能部门应在选定分包商时重视分包商的相关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的,应一律不予批准,务必确保用工的规范与合法性。
该《意见》分十三个部分,分别为: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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