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此外,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关键词 补贴困难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困难企业为停工、歇工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给企业。岗位补贴标准按困难企业停工、歇工职工人数乘以企业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给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社保补贴;已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该政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