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精算教育与考试制度建设。为满足意外保险业发展对精算人才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起精算教育与考试制度,这一过程包括两个阶段。首先是引进国外的精算教育与考试制度。从7年开始,我国的一些高校相继引进了北美、英国和日本精算教育和考试体系,为中国的精算教育和考试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培养了大量的精算专业人才。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建立了我国的精算教育与考试制度。我国首次精算师资格考试于9年月9日在北京举行。精算教育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
第二、精算责任人制度与精算报告制度建设。精算责任人制度和精算报告制度的建立,为真正实现国家对意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①意外保险立法上首次明确了精算人员的任用和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为精算报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2年修订后的《意外保险法》规定:“意外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意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修订后的意外保险法将精算专业人员的任用扩大到所有的财险及寿险公司。
②精算责任人制度开始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进入逐步完善阶段。中国保监会率先在寿险公司中推行了精算责任人制度。精算责任人制度的实施,使精算责任人在产品报备、准备金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减轻了监管压力,提高了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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