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是以投保单中的内容为依据的,被保险人对投保单中的下列项目必须填写明确。
(1)被保险人的名称。要按照有可保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如系买方或卖方投保的则写上其名称,因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有关。在CIF交易条件下,如果信用证规定保险单做成“Toorder",可以在被保险人栏照填"Toorder",然后由出口商对保险单加以背书盖章。
(2)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记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以免在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时的混乱。
(3)包装数量。对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均须书写清楚。
(4)货物的名称。对货物的名称的填写必须具体明确,如棉布、袜子、玻璃器皿等。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单下填写。保险价值多少,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商定。
(6)保险金额。投保金额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不568明确,一般要按照发票的CIF价格或CIP价格加上一定的加成计算。若无法确定CIF或CIP价格,最低投保金额以信用证议付额或者发票价值取两者较大额加成。加成率一般为1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二成或三成不等。如果发票价格为FOB或CFR,应该将运费、保险费加上后,再另行加成。
(7)船名或装运工具。如果是用轮船装运应写明船名,需要转运的也要写明。例如:S.S..“CHANGHE’’withtranshipment。如果是火车或航空运输的,最好注明班机航次和火车班次。如为联运,最好写明联运方式,如空陆联运、海空联运等。
(8)开航日期。有确切日期的,填上X月X日。无确切日期的,可填写“约于X月X日”开航。但最好填写实际装运日期,办理投保时可留空,待货物装运后再填写完整。
(9)提单或运单号码。提单或运单的号码也要填写清楚,以备保险公司核对。
(10)航程或路程。应写明“自X X港(地)到X X港(地)”。如果到达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应写明“自X X经X X到X X”。如果信用证要求海运至某目的港而保险则负责至内陆,保险单中应在填写目的港后再填写内陆地名。例如:目的地可填为“Mar-seilles and hence tO Paris"。
(11)承保险别。需要投保哪种险别应填写清楚,不能含糊。如果对保险条款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在这一栏内注明。
(12)赔付地点。一般都是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如果要求在保险目的地以外的地方给付赔款时,应予申明。
(13)投保日期。投保日期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起运之前。保险单的出具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或其它货运单据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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