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公元前800-700年期间,船舶抵押借款已随着地中海海上运输的发展而在地中海的一些城市,特别是在希腊的雅典广泛流行。 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早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作为抵押向当地商人借款。借款的办法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须偿还;如果船舶在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失。由于当时航海的风险很大,且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安全的风险,借款的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很多。一般借款利率为6%,而船舶抵押借款的利率则高达12%,甚至更高。 从以上船舶抵押借款的办法中可以看出,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失”,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支的款项即无需偿还,此项借款实质上是海上保险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的部分实际上相当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用;在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于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这种抵押借款与现代海上保险中“只保全损”的保险条款有非常相似之处。把船舶抵押借款当作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是不无道理的。所不同的是,如今的海上保险无论是否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都必须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而船舶抵押借款中,只有在船舶安抵目的地后船东才需还本付息,当船舶在途中遇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险沉没,船东的债务(连本带息)则被免除,相当于免交了保险费,同时又获得了损失补偿。 船舶在航行中急需用款,船长除了可以用船舶作为抵押借款之外,还可以把船上所载货物包括在抵押品之内,或者单独以货物作为抵押。货物抵押借款的办法与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相同。随着1236年格雷高里教皇9世(颁布法律宣称收取利息为非法,持续了几个世纪的船货借款制度已无法持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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