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述情况之一负伤或死亡的,应到缴费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股)办理工伤登记。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
害;
(七)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
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按就近便利的原则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社保局。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社保局指定的医院进行医治;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15天内,单位应正式向医疗保险科(股)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交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等;
(三)在报送正式工伤事故报告书时附送:
1、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工伤事故报告书;
3、最少二位以上现场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
4、提供工伤职工的参保编号;
5、第一次入院抢救治疗的诊断结论。
(四)医疗保险科(股)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书》15天内,将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书》,确认申请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注意事项
1、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2、凡未经社保局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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