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06年《海上意外保险法》也对委付作出了类似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但比我国的规定更为详细。
另外,被意外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到意外保险人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决定,其间经历一个时间的间隔。在这个期间,被意外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施救,不得视为对委付的放弃;同样,意外保险人对受损标的补救措施,也不得视为对委付的接受。对此,在本章和以后的章节中均有所论述,在此不赘述。
上述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虽然都名为全损,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实际全损时,意外保险标的确实已经或不可避免地要完全丧失,被意外保险人自然可以向意外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办理委付手续;推定全损,则是意外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者可以收回的,只是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意外保险标的的意外保险价值或者收回的希望很小或遥遥无期而已,因此被意外保险人可以向意外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意外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由意外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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