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意外保险人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意外保险人获得全损的赔偿;另一种是被意外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如果被意外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须无条件地把意外保险标的委付给意外保险人。所谓委付,是指被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意外保险人声明愿意将意外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
给意外保险人,而要求意外保险人按全损给矛赔偿的一种行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意外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意外保险人要求意外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意外保险人委付意外保险标的。意外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意外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意外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该法第二百五十条又规定:“意外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意外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意外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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