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意外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意外保险合同中意外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意外保险险别、风险程度、意外保险责任、意外保险期限、意外保险费、意外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意外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被意外保险人职业、意外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意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意外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连。
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只有提出变更申请,并经意外保险人审批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意外保险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意外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意外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意外保险合同的,应当由意外保险人在原意外保险单或者其他意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意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意外保险人及时告知意外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意外意外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意外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意外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意外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意外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意外意外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使意外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意外保险合同是确立意外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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