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公估人是居于第三者地位,由于意外保险经纪人的从事意外保险居间业务或代投保人投保的佣金一般由意外保险人支付,为了防止意外保险经纪人为获得较高的佣金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在保费收据中载明。
相对而言,意外保险公估人的要求比意外保险经纪人的更高,是某方面的专家,因而,许多国家的意外保险法对意外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规定。根据《意外保险公估公司管理规定》:意外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取得《意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并取得执业证书者,方可执业。
凡通过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是意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意外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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