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意外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意外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意外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意外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意外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意外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意外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意外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再意外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意外保险人与再意外保险人在意外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意外保险金赔付、意外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意外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意外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意外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意外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意外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意外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意外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意外保险期限内意外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意外保险人在执行再意外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意外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意外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意外保险人与再意外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意外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意外保险人则赋予原意外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意外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意外保险期限;再意外保险的险种和方式;意外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意外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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