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方或者双方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受害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归于无效的类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其适用主要集中在违法的民事行为范围内,而可撤销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和意思自由,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允许其依自己的意思做出对其本身最有利的选择。”
用这标准审视《意外保险法》中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发现其中的无效事由,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和意思表示的居多,如投保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事实,损害的是意外保险人的信赖利益;意外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损害的是投保人的投保利益。对于此类因存在瑕疵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的合同,法律的功能无非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让不利方或受害方作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任何越俎代庖,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规定,都是不合适的。
当意外保险合同出现上述可撤销情况时,撤销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撤销意外保险合同,使合同效力溯及性地归于消灭,也可以要求变更意外保险合同内容,使之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转变。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均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请,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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