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在上述法定内容外,就意外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通过自由协商作出约定,并载明于意外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意外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意外保险人在规定的意外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意外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在约定特约条款时,出于对被意外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除有利于被意外保险人的约定外,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特约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共保条款
共保条款,是指当事人在意外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保险标的之部分危险,由被意外保险人自行承担的特约条款。共保条款广泛适用于运输工具意外保险、农业意外保险、责任意外保险、保证意外保险、信用意外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中。当事人约定共保条款后,投保人未经意外保险人同意,不得将自行承担部分向其他意外保险人投保,另行投保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
共保条款的形式
共保条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是采取不足额承保的形式,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的危险责任比例,当然,意外保险人总是承担大部分危险责任。二是约定免赔的金额或比率(损失与保额之比),即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额,等于或低于约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时,意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保条款的意义
意外保险人通过共保,让被意外保险人自留部分危险,可以有效控制风险,防止道德危险发生。同时,共保可以督促被意外保险人谨慎管理标的物,共同控制风险,避免投保后松懈对标的物之管理,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此外,共保还可以控制意外保险成本,避免小额损失、高额理赔成本的情况发生,从而提高意外保险经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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