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意外保险人面对形形色色的投保人,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或陈述决定承保与否及费率,而意外保险成本的制约,又使意外保险人不可能调查核实意外保险标的之实际状况,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实事求是告知意外保险标的之重要情况。
1告知的范围
告知范围,探讨的是投保人应当告知什么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凡是足以影响意外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意外保险人确定意外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投保人均应如实告知。但是,哪些重要事实影响承保意志或费率,与意外保险专门知识密切相关,每个险种都有相应的重要事实,且属于意外保险人的主观判断,让非专业的投保人去揣摩孰是孰非,以及意外保险人的判断标准,显然勉为其难又有失公平。因此,虽然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确定告知范围的义务,却应当由意外保险人承担。在格式合同的条件下,告知范围通常载明于投保单,供投保人依询问项目逐告知。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时,根据其主观状态,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凡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意外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意外保险费;不承担意外保险责任;须注意的是,当意外保险人主张投保人具有主观故意时,通常负有举证责任。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若未告知事实足以影响意外保险人缔约意思及费率的,意外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解约时退还意外保险费;若未告知事实对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具有严重影响的,意外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不承担意外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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