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意外保险合同并无标准格式,通常根据双方当事人需要而制订,但其中些主要条款,在国际上通用,基本上是固定的。
(一)共同命运条款
共同命运条款的表述通常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约约定之任何事宜,再意外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意外保险人同命运。这是确认分出人和接受人在意外保险权利和义务上具有共同命运的条款。简而言之,即有利共享、有赔共摊。但实际上,再意外保险人根本无法介入原意外保险业务,因此,合同条款通常还约定有关承保对象的选择、意外保险费率的制定、意外保险费收取、赔偿处理、对受损标的之施救、损余处理、向第三者追偿、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事宜,授权原意外保险人单独处理,只要原意外保险人是为了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因此而产生的切权利和义务,都由双方共同分享和分担。
(二)过失或疏忽条款
过失或疏忽条款的表述通常为:定约双方中的方,不能因另方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遗漏或延迟而推卸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典型的例子为:因分出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漏报的再意外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当其发生赔款时,接受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分保责任。再意外保险合同中出现这样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再意外保险业务繁多,手续频繁,难免会出现差错,只要不是差错方的故意行为,另方就应本着诚信履行原定义务。
(三)确认双方权利的条款
这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认分出人和接受人基本权利的条。
款。如接受人有查核分出人帐册、意外保险单、意外保险费、报表及赔案卷宗的权利;分出人有选择承保标的、制订费率和处理赔偿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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