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性质的损失说
意外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就是要解决物质损失的补偿问题。该学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来阐述意外保险机制特征,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和人格意外保险说四种。
1. 损失赔偿说。该学说源自海上意外保险,是最早产生的一种意外保险理论,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马歇尔认为,意外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修斯说:“意外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从二者对意外保险所下定义可以看出,该学说的基本要点有二:
一是认为意外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认为所有意外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
然而,意外保险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意外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关系,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的实现方式,因此,把意外保险合同等同于意外保险是不准确的。此外,损失赔偿无疑是意外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但将意外保险完全归结于此就显得不够全面了,如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意外保险和养老意外保险,用损失赔偿就难以理解。无法对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意外保险做出合理解释是损失赔偿说的最大缺陷。
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将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意外保险的性质,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华格纳。他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而言,意外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该学说首先承认意外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但抛开了对意外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学角度指出意外保险是多数被意外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更接近意外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华格纳还强调该学说“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意外保险,同事也可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将“自保”也纳入意外保险范畴,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自保是在私人经济基础上提取准备金,以防自身的不测事件,这与意外保险“多数人分担少数人的损失”的含义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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