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
朱俊生还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
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说,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由于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尚不能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税提供支撑,不能随意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立法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也有调整和完善政策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立法、行政规章等方式,对这项政策作出补充和完善,而不必死守法规、死守条例。类似方式,在中国的立法体制、执行行为当中,其实是很多的。比如,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给需要扶持的行业予以免税等。即便部委调整政策的权力不够、力度不够,也可以由国务院直接发布相关规定、相关政策。
说白了,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关键不在法律是否允许,而在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以人为本的意识。实际上,按照这些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大病医疗保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在是微不足道。相反,如果能够对这部分税收予以减免,不仅对员工来说是一种关心,对企业缴纳大病险的积极性也是一种调动,其作用可谓四两拨千斤。
中国的税收制度,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速转型中,已经越来越暴露出滞后和不适应的弱点。特别是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都需要大力度改革。如何通过改革,使税收制度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变化的要求、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需要有关方面和立法机构认真研究与思考。像大病医疗保险金缴个税这种缺乏时代感的税收制度,应当赶快改革,越快越好,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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