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
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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