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大二学生李闯的猝死,给李家蒙上了一层阴影。对于李家而言,随后保险公司的拒赔,无疑是雪上加霜。
药物过敏致死
今年7月凌晨,家住上海宝山区的李闯忽感身体不适,头痛不止。在家人的陪伴下,李闯来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经夜间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感冒。经过皮肤测试,李闯被认为不适合注射青霉素,于是,医生给他开了瓶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
两天后,李闯父亲忽然发现,在家休息期间的李闯脸色呈青紫色,呼吸急促,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虽然被送到医院进行了全力抢救,但仍然医治无效死亡。李闯的家人无法相信,只被确诊为感冒的儿子会猝死,他们一口咬定是医生误诊和用药错误。
李家随后向当地卫生院索求赔偿金,但医院坚持诊断及用药上不存在失误,拒绝给予任何赔偿。为了了解李闯的死因,医院对其进行了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李闯是由于迟发性药物过敏直接导致死亡。
李家于今年8月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45万元。诉讼中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卫生院在对受害人李闯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李闯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2.5万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拒赔
李闯父亲在收拾儿子遗物时,意外发现了李闯的一份意外伤害险保单。原来,今年年初李闯在没有告知父母的情况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于是,李闯父亲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马上进行了核赔工作。
核赔结果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李闯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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