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老有所保,老有所靠,老年保险成为不容忽视的课题。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巨大的老龄人口基数,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增长迅速,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发展历史较短,目前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覆盖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相当大的差距。在2030年至2050年,我国人口将进入老龄化高峰阶段,这一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具有良好前景。
日前,保险业出台的“新国十条”明确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与此同时,养老保险产品市场迅速做出反应,多款年金养老保险产品先后上市,抢占市场。日前,太平人寿、新华人寿等险企先后推出高端年金保险产品,平安人寿也将于国庆上市一款相关产品。
据了解,年金养老保险产品是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养老保险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公司业内人士介绍,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保户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是一种具有储蓄功能的人寿保险。投保人定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等到退休或自约定时间开始,再从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年领取保金,以应对因退休工资减少带来的生活质量下降困境。
“这对长寿者来说尤其利好。”来自某大型寿险公司的谢小姐表示,年金养老保险产品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起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根据金额较大的计算而定。如果养老金领取一定年限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每年给付按一定比例递增的养老金,一直给付,直至死亡。
养老保险产品按保险性质分类:
消费型养老保险产品: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某固定时期内,对被保险标的(人或物)的安全进行投保,如被保险标的在约定期内发生损失,则保险人需对投保人进行赔付,若被保险标的在约定期内完好无损,则投保人所投保的保费归保险人所有。这种保险常见于短期的人身伤害保险,定期的贵重财产保险,如航空意外险,汽车保险等。
投资型养老保险产品:这种保险常常表现为人寿保险,其本质属于一种带有轻微保障功能的理财产品。由于其利润丰厚,又属非刚性保险需求,是目前商业保险中,保险人最热衷推销的险种。而缺乏保险知识的大众,往往会贪图,以自己幻想的情况作为对这种险种的价值判断,常受到保险代理人的怂恿鼓动,听信保险代理人对保障和收益夸大的口头承诺,甚至是欺骗,而购买了若干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最终导致上当受骗,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专业的精算师团队设计的投资型保险是尽大可能地保障保险公司利益,因此投保人妄图从这种产品中获益的可能性极低。待日后才发现所能获得的保障极其有限时,则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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