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4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7号消防车倒车时撞断电线杆,可能未发现高压线路起火或尚未起火,但是电线杆被撞这一事实被保险人肯定是知晓的,否则不会急于逃离现场。7号消防车上的消防人只没有对撞断的电线杆釆取任何保护,施救措施,即便是对被撞后的电线杆,电线情况检查一下都没有进行。作为值班消防人员其职责本身就是杜绝隐患,扑灭火灾,在电线杆被撞后,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因为他们是具有消防知识、肩负消防职责的专职消防人员,所以他们应当在车撞电线杆后,马上进行检查处理,但是他们没有。如果他们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的话,也是完全能够避免火灾发生的,即便当时高压线已短路起火,也可避免酿成火灾。因为他们是消防人员,又有刚灌满水的消防车,完全可以在第一现场;以第十时间进行抢救。但是因为他们逃离现场,致使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火灾发生了。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完全可以代表被保险人,这里不再赘述,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未及时施救,才仗给造纸厂造成的损失从一根电线杆,扩大为一场重大火灾。由此可见被保险人未履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的施救义务,以致损失扩大。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