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厂车队预售汽车给王池开时,如果有口头或书面协议:汽车肇事由王池开赔偿损失,那么他巴厂车队对汽车肇事并无损失,可保利益随预售汽车时双方协议而丧失,他已无权索赔;退一步讲,如化肥厂车队可保利益没有丧失,保险人赔付后仍有权根据上述协议向王池开追偿;因此,保险人都不应承担损失.如果化肥厂车队与王池开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或隐瞒口头协议时,这就摹靠法院审理时的取证,即通过律师的即席询问中取证,把问题辩论清楚.相反地,如果双方协议规定:预售汽车后风险仍归化肥广车队承担,那么保险人对该案就难以拒赔了.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这就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单方面;签订的协议时,订明“第三者可以享受被保险人的原有保险利益,.这样往往影响保险人的利益.在讲可保利益原则时就讲到-过这个问题.通过这案例可以进一步理解保险人要在保险单上订明.任何第三者不能享受本保险单的保险利益”条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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