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提供的关于投保标的情况的正确说明。它一般都是通过保险人书面印好的投保单进行的,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的主要参考资料。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如果投保人对某项重要事实告知不实或隐瞒真实真相,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项事实是否重要,主要看它是否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测定及对承保条件的确定。在保险实务中,则看在告知真实的条件下,保险人是否会拒绝以现有条件承保这种风险,如果是,则为重要事实,否则为非重要事实。即使是同一项事实,在某种保险业务中可能是重要事实,而在另一种保险业务中并不一定是重要事实。这是因为不同的保险业务,需要告知的内容也不同。如果投保方违反告知原则,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解除某单项索赔的责任。如果涉及欺诈性陈述,除废除保险合同外,并可向投保方索赔损失。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放弃上述权利而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保证。是指投保人就某一具体事项所作的担保。例如,担保标的处于某种状态障真实性,担保将来必为某一行为,或过去未为某一行为,它具体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例如,汽车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人或其雇佣的司机,对被保险的汽车应该妥善维护,使其经常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以防止发生事故。”默示保证是指未载入保险合同的,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予保证的事项。例如,船舶保险中要求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不论明示保证或默示保证,被保险人对其保证的事项必须遵守。否则,无论损失与否,或损失是否由违背保证的行为引起的,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