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与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通告,按照《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3〕57号)有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百位数,十位和个位数下调为零,即2013年度缴费基数为2000元)。
按新缴纳比例,从下月开始,在职职工单位缴费仍为4元/人/月,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中山市户籍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由原来的2元/人/月调整为4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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