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过高原的人或多或少都体验过高原反应或者听说过高原反应,而高原反应也是高原地区特有的一种病症,一般比较常见的症状是在前期会出现头疼、头晕、失眠、食欲不振、全身乏力的症状,到后期就会出现心跳加速、呼吸困难、恶心呕吐的症状。而严重者可能还会导致死亡,近日,就有一起因高原反应死亡保险拒赔的保险纠纷案在法院进行了审理,而经法院二审的保险纠纷案最终结果如何呢?
男子高原反应导致身亡,家属索赔遭拒
李某是天津一企业的高管,2018年3月10日李某从天津出发前往西藏拉萨洽谈业务,并入住了当地的酒店,2018年3月13日李某入住酒店的服务员在打扫房间时发现其在房间内已经死亡,家属赶到后为其料理了后事,想起之前李某曾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300万元的意外险,遂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遭保险公司拒赔。李某家属不服,后在朋友介绍下找到了理赔帮的王律师,王律师分析案件认为保险应予理赔,并在王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高原反应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引争议
庭审中,李某家属称,在李某死亡前一天曾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报告显示李某心肺未见明显异常。而更早前,李某曾在天津当地医院进行过多次体检,体检结果并未查出特别病症,身体状况较为良好。李某系因高原反应死亡,李某遭遇高原反应死亡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不包括猝死,而高原反应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综上,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不予理赔。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首先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李某所遭受的伤害是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海拔地区后,受恶劣高原环境等外部因素导致,有着客观事件直接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特征,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其次,李某对高原反应也有一定认知,在到西藏后即进行了身体检查,但对高原反应致死的结果不具有预见性,也非本意,符合突发性条件。
而对于保险公司所称高原反应属于免责的“疾病”范畴的说法。法院认为,高原反应也称“高原病”,是外来因素给身体造成的一种不良反应,而“病”的本义是身体的内患,因此,“高原病”不是医学概念上的“病”,高原病的发生与发病者身处高原有着必然联系。李某的死亡符合高原病与客观条件相关联,不能理解为保险合同中属于免责的“疾病”范畴,应当属意外事故。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3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