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西太原的黄某于2015年5月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20万元;一年后,因黄某未如期缴纳保费保单失效,2016年6月黄某申请保单复效,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同意复效,2018年12月,黄某于家中死亡,死因不明。保险受益人马某遂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系在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时发现,被保险人黄某有长达两年的宫颈癌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决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遭拒赔,律师帮分析
马某不服,与保险公司交涉,无奈四处碰壁,之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理赔帮的周律师,周律师分析案件认为,本案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及申请保单复效时,保险业务员王某并未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也未宣读过个人告知书,以上均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存在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应予理赔。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合同已经超过两年时间,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律师诉讼,成功获理赔款
经律师分析,马某恍然大悟,遂即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投保人带病投保,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又异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险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被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