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家住湖南长沙杨先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每年保费1500。2017年11月,杨先生突发脑溢血到医院抢救,医院曾6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先后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由于杨先生的病使得原本还算富足的家庭一朝回到解放前。于是杨先生妻子刘某拿着杨先生的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受理后,妻子刘某收到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
保险拒赔,脑溢血不属于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所订立保险合同关于“重大疾病”的约定,投保人杨先生所患疾病“脑溢血”非合同条款约定事项,不属于重大疾病的理赔范围,故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理赔诉讼,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杨先生所签的投保申请确定书有一行“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语,但并不是投保人杨先生所签字,而是由当时为杨先生办理保险的代理人潘某代签。
之后已从保险公司辞职的潘某出庭作证称,签订这份合同时,确实未就“重大疾病”的范围向杨先生进行明确说明。法院认定,这属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就本案,原、被告就“重大疾病”的范围产生争议,鉴于被告作为保险人未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此案中“重大疾病”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经医院诊断,原告所患疾病为脑溢血,住院治疗150天,经历2次大手术,6次病危,医药费高达101万余元,此病情完全符合通常理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5万元,并按照豁免重疾附加险的规定,免除原告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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